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通过各种职业培训形式,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推动了生产建设的发展,在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以后,加强职业培训受到了国家和企业更大的重视。
一、含义
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职业培训的具体涵义是:
对象
职业培训的对象是劳动者。职业培训的对象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这里,劳动者是广义的,即包括即将成为工薪劳动者的(人谋求职业的人),也包括已经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前者可以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可以是尚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技工学校的学生)。
目的
职业培训的目的是开发受训者的职业技能。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获得或提高某个方面的职业技能,而不是培训受训者的文化水平。当然,有些与文化素质教育有联系的职业培训方式(如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方式),在职业培训的同时也进行高中阶段的文化课程教学,但这只是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相结合的事物,并不改变职业培训的目的。
内容
职业培训的内容是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了实现职业培训的目的,职业培训的内容是相关岗位或工种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受训者经过职业培训,获得谋求职业或保障职业安定必须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取决于职业培训的程度,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所受职业培训的程度有关。综上所述,职业培训在对象、目的和内容上,与普通教育都不相同。但是,职业培训和普通教育都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一个合格的劳动者既要有良好的文化水平,也应有精湛的职业技能。有鉴于此,各国劳动法一般都将职业培训列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中国《劳动法》第66条到69条也对职业培训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中国的职业培训法律制度从总体上看还不够完善。
二、内容特点
1.职业培训的基本内容一般分为基本素质培训、职业知识培训、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和社会实践培训。
(1)基本素质培训包括文化知识、道德知识、法律知识、公共关系与社会知识、生产知识与技能。这种培训主要是培养熟练工,培训的内容以基本素质培训为主,并结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职业要求进行培训;
(2)职业知识培训包括职业基础知识、职业指导、劳动安全与保护知识、社会保险知识等。使求职者了解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以及个人选择职业的知识和方法;掌握求职技巧、开业程序与相关政策;了解职业安全与劳动保护有关政策和知识;掌握社会保险方面的知识和政策;
(3)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包括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专业实习。学员在专业理论的指导下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在企业的实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就业打好基础;
(4)社会实践包括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学习和勤工俭学等。
2.职业培训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职业培训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等均根据职业技能标准、劳动力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实际要求确定。经过职业培训的毕(结)业生可上岗作业。
(2)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培训形式上可采取联合办学、委托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在培训期限上采取长短结合的方式,可以脱产也可以半脱产;在培养对象上依据岗位的实际需要灵活确定;在教学形式上不受某种固定模式的限制,根据职业标准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段。
(3)教学与生产相结合。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教学要紧紧围绕生产实际进行,另一方面要贯彻勤工俭学、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原则,通过教学与生产经营相结合,既培养了人才,又创造了物质财富,获得社会、经济的双重效益。
(4)培训方法上强调理论知识教育与实际操作训练相结合,突出技能操作训练。
三、分类
职业培训的种类包括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再就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培训的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和其它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主要由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咨询公司、社会力量办学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技能
1.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主要基地。招生对象主要是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技工学校实行教学实习与科研生产相结合。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技工学校已形成初中高级培训并村,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相结合,多层次、多功能、多元化的职业培训体系,遍及机械、电子、航空、电力、石油、冶金、铁路、计算机等近30个部门和系统。
2.就业训练 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失业人员的重要基地。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青年和失业职工。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多以实用技术和适应性培训为住,学制灵活,少到1-3个月,多到6-12个月。全国已有就业训练中心所,年组织培训万人次。
3.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办学是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主要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为使职业培训工作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针对劳动者就业的需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并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原劳动部制定了《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的基本要求》,组织进行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集团试点工作。通过进一步化办学体制改革,扩大培训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和挖掘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潜力,将技工学校或就业训练中心建成兼有职业需求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坚定、职业指导并与职业介绍紧密联系的多功能的综合基地,充分体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为就业服务的功能,并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职业培训集团主要是依托培训、就业、鉴定等职能机构的紧密协作,加强本地区职业培训实体的联合,为劳动者培训、鉴定与就业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集团主要依托于社区,着眼于联合与调动全社会力量办培训,发挥整体优势,成为区域性职业培训工作的主导力量。全国已建成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200多个,在当地为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制度。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再就业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 尽快实现再就业,原劳动部制定了《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要求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
创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鼓励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切实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创办小企业的能力,劳动保障部在总结北京、上海、苏州3个城市开展创业培训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创业培训试点指导意见》,要求在30个城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指导意见从选定培训对象,聘请培训教师,组织实施培训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提出了要求,培训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授课、专家现场咨询和案例分析相结合,也可通过收视远程培训节目与实地参观考察相结合。指导意见还要求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下岗职工开展免费培训。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保证财政预算的再就业补助费、就业训练费的一定比例用于创业培训,按规定用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的职业培训补贴。
在职
在职培训是指为提高在职劳动者的技术技能水平,由用人单位直接或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实施的培训。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远程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开展远程职业培训,是国际教育和职业培训改革的潮流和发展方向。中国人多地广的国情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教育手段,开展远程职业培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素质的决定》中指出:"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教育和学校电化教学,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抓好教育卫星电视和播放网点的建设,基本建成全国电化教育网络,覆盖大多数乡镇和边远地区。"
为此,劳动保障部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专门设有远程培训管理机构,拥有一套远程培训先进设备,同时成立了远程培训专家委员会,并下设了10多个行业的专家小组。在委员会的组织下,正在有计划地开发了远程职业培训音像教材。
中心与中央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大学等机构合作,已开展了缝纫、家政服务、电子商务等职业的远程培训。在网络培训方面,正在组织开发秘书和电子商务网络培训课件。
连续性
连续性职业培训亦称继续培训。以法国1971年连续性职业培训的组织法为例,这类培训是长期教育的一部分,其的是使工人适应变革,促进他们的社会晋升以及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作出贡献。继续培训的对象是成年人和已进入经济活动的青年人。为协调各项所采取的措施,政府设立了职业培训和社会促进部际委员会、高级官员常设小组和职业培训、社会促进和就业全国理事会(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组成)。为组织培训活动,应在培训授予者和接受者之间签订协议,协议主要规定培训班性质、目标、实施手段、筹资条件、知识检查和确认方式。工薪劳动者希望参加一种政府法令准许的培训班有权享有带薪教育假。在百火以上的机构中,同时享受教育假的人数可控制在2%以下。享受教育假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全日制培养),或1200小时(非全日制培养或间歇性教育)。教育假计入工龄,并保留有年休假权利。国家对于转业培训、适应培训、职业晋升培训、进修和就业前蛤训给予补贴,补贴方式可资助培训运行开支、培训中心建设或购置设备等。凡雇用10人以上企业的雇主应资助继续培训活动,1972年为全年工资总额的0.8%,1976年时达到2%。资助方式可直接帮助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也可向培训保险基金捐款,或向培训机构捐款。企业的培训计划由企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国家规定设立各级培训结果全面评估系统,教员的成果由学员评定,评估结果提交检查机构和企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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